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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0日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
发表日期:2010-1-21 9:07:17 浏览次数: |
济南市建设
委员会文件 济建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的结算文件。 第五条 建设双方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文件经建设各方签章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二)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编制说明; (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 第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 第八条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主体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时限。未办理竣工结算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或未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提报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条 因造价咨询单位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故意拖延结算审核时间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各方的有关专业人员,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保障竣工结算按时完成。因专业人员过错导致结算不能按时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信用。 第十二条 建设各方在竣工结算备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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